大部分 NFT 可以想像是一種代幣,將原本就有著作權的作品數位化,並將原本創作資訊(如創作人、創作時間)融合,經過雜湊函數(hash function)加密後的產物。NFT已經看不出原有的作品模樣,但是因為加密的過程讓他具有唯一性,故可被視為一種數位憑證,可以讓智能合約執行轉讓或是交易的行為。但NFT 買到的 僅是使用、收益、處分之權限,而非可取得原創作作品本身之任何內容。
英國高院與新加坡高院: 已將加密貨幣視為財產權,因此再延伸認定 NFT 依英國法得將其視為財產權
紐約法院:NFT創造唯一可識別之數位媒介檔(digital media file)法院認為這種技術得用於保護所有權和智財權,以確保原創作者保有信任並可從後續銷售中獲 利的機制 。
台灣:NFT 技術上應亦屬於一種電磁紀錄,在法律上屬性即係一種電磁紀錄財產權,而得受財產權之保護,被害人應可依侵權行為法律予以維權。
**上述財產權不等同於著作權,就像買書取得那本書(財產)處置的所有權(property rights),但不代表對原作品擁有著作權,因此買書的人不能複製或製作該作品之任何副本,此即「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權分離原則」
NFT 是否能被著作權保護
目前尚有明確定論,但是:
原始碼本身是著作權保護標的,但是編碼本身非著作權保護標的
-> NFT本身偏向編碼
NFT長得跟原創差很多,但是數位加密過程中,至少會進行一次重製(中間性重製),或是跟購買NFT之人說明作品本身時會經過散布的動作,上述行為都潛在需要取得原創作權人的同意才能鑄造(Basquiat 畫作 NFT 與音樂網站 HitPiece NFT 之下架爭議)
-> NFT本身非著作權的原創
對於改作後產生的新衍生著作權,需要有相當程度豐富內容實質上予以增值
-> 目前NFT所附加資訊,並未有新的創作成分
參考資料來源:元宇宙中NFT相關之美國著作侵權爭議與訴訟案例初探/ 112.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.293/